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教育部近日就《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禁止虐待歧视体罚
意见稿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禁止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不得设置学前班
幼儿入园前,应当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教师须有规定资格
意见稿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
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