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内儿童互相推搡受伤法院判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
【新报讯】霍某与曹某是某幼儿园的同学,这两名儿童发生推搡,霍某倒地头碰到墙上,经鉴定霍某右耳重度听觉障碍构成九级伤残。霍某将曹某和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
2009年3月,霍某因拉曹某的衣服,双方发生推搡,霍某倒地头碰到墙上,事后,幼儿园的老师告知了霍某的家长,在家长的陪护下霍某到医院治疗,确诊其伤情为“右枕骨骨折”。在治疗过程中,霍某的父母发现孩子听力下降,到北京某医院经诊治其伤情为“前庭导水管扩张”,经天津市听力障碍专科医院诊断,为听力残疾三级。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在幼儿园所受的损伤(右枕部颅骨骨折)有诱发和加重其右耳听力障碍的作用;左耳听力障碍与本次外伤无关。后该中心补充说明:如果损害后果是由自身疾病和外伤共同作用所致,且外伤在损害后果中起到诱发和加重作用,一般建议外伤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在25%,建议赔偿范围在20%-40%。霍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右耳重度听觉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法庭上,霍某家长称事后幼儿园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霍某的父母,在父母接孩子时才获悉事情的经过,且造成霍某右耳重度听觉障碍,所以曹某和幼儿园都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并负担诉讼费。
幼儿园辩称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两个孩子发生推搡,霍某倒地,此情况在霍某家长接孩子时已告知,而霍某先天耳道畸形,听力下降与撞击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曹某以原告向其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霍某与曹某在发生此伤害事故时均为4-5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幼儿园作为教育者及管理者,对如此低龄的儿童应尽到比较大龄儿童更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在当时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致原告霍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幼儿园应依鉴定所明确的参与度25%范围内赔偿,故幼儿园赔偿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