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内伤害:新买电视机爆炸,厂方园方均有责
来源:《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法律问题》
【案例】
海天艺术幼儿园是一家新成立的幼儿园。为了对孩子们进行艺术熏陶,该园每天下午都要组织幼儿在刚买回的电视机前观看幼儿舞蹈。一天下午,幼儿园老师像往常一样又组织小朋友们坐在电视机前看电视,突然“轰”的一声巨响,电视机发生爆炸,小朋友们都被吓得面如土色,好久才哭出声来。坐在前排的王洋和李浩两位小朋友则被爆炸的电视机碎片击中面部,一个眼睛失明,另一个脸部严重受伤。事后,两个孩子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多元。
经有关部门鉴定,电视机爆炸是由于显像管质量低劣造成的。那么,幼儿园是否该为电视机的爆炸承担责任?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而引起的幼儿伤害纠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幼儿园作为教学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幼儿园新购买的电视机刚投入使用就发生爆炸,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幼儿园作为教育教学设施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无疑是有过错的,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调查发现两位幼儿受伤的真正原因是电视机显像管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造成的,所以幼儿园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违约责任,在对幼儿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电视机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另外,幼儿的家长也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为 另外,既然两位幼儿的受伤是因电视机这一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两位幼儿的家长也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电视机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只是需要明确一点:如果直接向电视机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后,便不能再向幼儿园要求赔偿。